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起草全市粮食流通和市储备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,并监督执行。
(二)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、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,研究提出动用市储备粮的建议,指导全市储备粮直补订单粮食收购工作,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,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,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。
(三)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,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,负责协调军粮供应、灾区、库区和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。
(四)负责管理市储备粮,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储备粮规模总量、总体布局和收购、销售计划,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,监督检查市储备粮的数量、质量和储存安全,制定市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,并监督执行。
(五)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、储存、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,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违法行为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,受理行政复议申请,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。
(六)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,拟订行业发展规划,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、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工作,推动开展绿色储粮、科学储粮和实施“放心粮油”工程,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,负责粮食质量标准管理有关工作,负责粮食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。
(七)负责拟订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;组织和指导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,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市投资项目。
(八)指导、监督、检查全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粮食安全储存工作,承担粮食流通的行业统计,管理粮食财务。
(九)承办河池市人民政府、自治区粮食局及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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